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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一般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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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建筑作品的一般涵义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年底公布的文件,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与模型1。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建筑作品下的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而与建筑作品有关的建筑设计图和模型等我国著作权法则把它们分别归入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中。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狭义上的,在建筑作品的保护上也是分割进行的。再看一下国外对建筑作品的界定。美国众议院第3990号议案最早提出建筑作品的定义是 “体现在建筑物或者构造物之中的建筑物设计或者其他三维结构。”在众议院第5498号议案的第3条对这一定义进行了修整,建筑作品被定义成“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另外还加上了“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点。”2最终这一议案得以显现于1990年美国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中。这里对建筑作品的界定是广义上的,从范围上看包括了建筑物、建筑方案、设计图、设计要素、空间的安排和组合以及全面形式。

二、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 在著作权领域,受保护的客体是什么的问题由来已久,以往有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的说法。这种观点虽然可以避免把专利法保护的东西纳入到著作权法中保护,但是似乎承认了除“原文照抄”之外的许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在用“思想与表达”代替“内容与形式”之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可以解释为: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里与思想相对应的表达已不同于与内容相对应的形式,因为在表达中,既有表达方式也有所表达出的内容。3

建筑作品之所以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各种媒介表达形式的建筑作品融入了建筑师的思想,一栋建筑物可以体现建筑设计者的风格,一张建筑设计图可以表达设计师的理念。设计师的这些思想表达依附于有形载体之上,这些载体才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著作权保护的又绝不是建筑物、设计图或模型这些载体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表达出来的建筑师的设计思想,或者说是建筑师设计思想的表达,而这种表达依附在一定载体之上。“在版权领域,客体一般是有形的,它的‘形’又必须附在一定载体上,但又不能因此在客体与载体之间划等号。”4例如,依同一个建筑设计建造的十栋建筑物,虽然建筑物有十栋,但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建筑设计却只有一个。从这里我们可以把客体与载体区分开来了,享有著作权的只是那些在建筑物上显示出来的表现了一定设计构思的结构和空间排列组合等,也就是一定内容和方式的表达。

一些拉美国家和非洲国家都要求作品必须提交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对于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则只能要求其本国国民以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了。也有一些国家虽然也在著作权法中对登记做了规定,但是,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前提,登记只是对某些司法救济有影响。所以,建筑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还要看各国对登记的具体要求。从建筑作品自身的特点来看,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不仅仅是艺术作品,而登记活动却能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于信息的传播,方便社会公众加以利用。所以,对建筑作品也应像对待计算机软件那样,鼓励建筑作品的登记,并对登记的作品予以重点保护,但是,这种登记并不是建筑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美国联邦版权局还颁布了一个关于审请建筑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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