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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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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1.传统环境下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著作权扩张,就著作权的内容来说,从最初的主要是对复制权的保护扩大到现代技术条件下利用作品的各种权利。《安娜女王法》主张作者是第一个应当对作品享有无形财产权的人,该法被认为实现了由主要保护出版商到主要保护作者的历史性飞跃。该法授予作者的著作权即是对特定的作品制作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以及阻止他人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也就是说,所保护的权利限于复制权。其后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做了很大的充实。正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著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 确实,随着著作权国际化的产生和发展,著作权国际公约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同样存在扩张的特点。例如,就著作权内容而言,作为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文本在每次新修订 时,权利内容都有新的增加。例如1948年文本和1928年文本相比,在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中增加了“公开表演权”,而1928年文本只是作为可选择保护的权利;1971年文本和前面的文本相比,明确了电影作品本身享有的著作权,并且明确了朗诵权是经济权利重要内容。又如,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明确了网络时代的传输权问题。

2.信息网络社会著作权权能之扩张

信息网络社会著作权权能的扩张具有前所未有的特点。从国际上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美国较早就被提出来了。特别是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与信息高速公路的白皮书,涉及到著作权法的地位和因特网的规定,考虑了数字环境中的财产权问题,以回应数字技术革命。白皮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将著作权适用到数字环境,讨论及时修改著作权法以更好地适应于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白皮书反映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的政策问题。它明显地强化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没有明确提供公众阅读、浏览、视听和下载著作权资料的机会。

随着网络技术与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特别是因特网获取知识和信息已成为信息社会中人们学习知识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甚至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之一。如果将阅读、浏览数字化作品这类行为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那么会严重危害人们在网络空间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有的学者已关注上述情况,并指出这是对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宗旨的危害。例如,杰斯咖 黎特曼指出,如果阅读和浏览这些作品侵犯了复制权,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著作权制度核心的维护是对思想的自由接近和不受著作权保护资料的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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