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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行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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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规定】著作权行政投诉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的规定,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一、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移交另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诉人

投诉人应当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

三、投诉范围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四、投诉时效

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五、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投诉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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