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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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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解读】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的规定

法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的规定。

录音录像制品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完成的,必然要和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生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对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情况规定了法定许可。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修改为“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两种规定的区别在于:按照修改前的规定,第 一,只要作品已公之于众,不论其是否已被出版、表演、录音、广播,都可以不经作者授权制作录音制品;第二,使用作品的种类可以是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也可以是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作品。按照修改后的规定,第一,作品已被使用的方式仅限于合法录制,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即使已被合法录制,使用时还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需要说明的是,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不能是将他人已录制的录音制品复制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

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保护其著作权,该条在规定法定许可的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

二、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

录像制品一般是将已有的作品或者表演通过电讯设备完整地或者略作处理后再现。录像制品的特点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著作权人应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演绎作品,指对已有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可能使用演绎作品。翻译、改编、注释、整理作品,作者付出了创作性劳动,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们的作品,要经其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品的再创作,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对其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只是行使了对其作品的演绎权,当录音录像制作者将演绎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原作品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变化,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否愿意以该种方式使用作品,属于原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使用翻译、改编、注释、整理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还要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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