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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作品】正确界定民间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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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作品】正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

《京剧脸谱》是一本画册。该画册注明绘图、撰文为原告赵某,由某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2000年8月某房屋销售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由广告公司作为房屋销售公司的广告代理人,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房屋销售公司自2000年8月至2000年11月每月向广告公司支付一定的广告费。2000年9月房屋销售公司在其设立的购屋中发展开张期间,散发了一份房屋销售广告,在该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京剧脸谱》画册中的30幅京剧脸谱。该广告即由广告公司制作。原告发现了上述广告后认为房屋销售公司和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认为京剧脸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原告绘制的《京剧脸谱》画册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原告创作的作品。若是前者,原告无权要求保护。若是后者,则原告是当然的权利人,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一民族创作的,经世代流传、不断发展完善,并构成民族文化遗产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如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手工艺等。它是一个民族珍贵的文化瑰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作者的不特定性和民族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它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最初的创作可能出自于某个个人或集体,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一代代人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具有某个民族、地区风格的作品,代表着某个民族、地区的文化、习俗和精神,记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因此它不再属于某个特定的人或集体,而是属于一个民族或地区,甚至从大的范围讲是属于某个国家,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发展的延续性。人类发展的历史渊源流长,民间文学艺术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容。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源自民间,贴近普通人的生活,符合他们的风俗、生活习惯,能较容易地被大家所接受,于是便一代代地流传下来。但在代代相传的同时又不断地发展、创新,注入新的内容,使其符合时代的特征,跟上人类发展的步伐,推动它的传递和延续。虽然它的创新过程是缓慢的,但却不会停止,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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