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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临摹作品能拥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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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著作权】何种临摹作品能拥有著作权

临摹作品能否拥有著作权,应根据临摹作品的类型来决定,如属于接触性临摹或不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或承载方式的非接触性临摹,不应该拥有著作权。而属于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或承载方式的非接触性临摹,则应拥有著作权。理由如下:

1)接触性临摹是用薄纸覆在原作上写或画,类似于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条复制方式列举中的拓印,实际上就是一种复制,其临摹品没有独创性,不能认定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大部分学者认同这种观点。

2)非接触性临摹:关于非接触性临摹是否能拥有著作权,目前争论较多,主要有三种观点:①一切临摹品均是对原作品的简单复制,不管采用什么方式临摹,都只是对原作品的再现,并没有包含独创性,因而它不是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②临摹是有作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的方式和技巧,人工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和内在精神,任何艺术作品的临摹都是主观性的创造性摹仿,临摹作品应视为已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而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

③对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区分具体情况对待:原作品仍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期内,则临摹作品的行为仅局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范围之内,其临摹作品不仅不可能享有新的著作权,且若无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临摹作品进入市场构成侵权;若原作品已在法定保护期之外而丧失著作权的,则人人都可以临摹。但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则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过程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则不应也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又若临摹作品无限接近于原作品,则人们可以盛赞临摹者的高超画技,但这种高水平的复制原作,决定了临摹者同样不享有著作权。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未能把非接触性临摹进行细分,因而造成了概念上的混乱。

对于不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或承载方式非接触性临摹,只是对原作作者思想的再现,即使临摹者“对原作的观察、体会、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的方式和技巧,人工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和内在精神”,但其本质不是创作,而是一种练习和学习方法。因而不具备著作权法上所要求的独创性。至于第三种观点所称的“但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则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则根本没有操作性,你拿什么标准来衡量“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

对于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或承载方式非接触性临摹,即将二维平面艺术品通过临摹转化为三维立体艺术品或把三维立体艺术品通过临摹转换为二维平面艺术品时,临摹者必须对原作进行仔细的观察、体会,并进行构思,在临摹过程中融入了临摹者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再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以与原作完全不同的形式和/或载体再现原作的精神。这种临摹方式与简单的复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应视为对原作的演绎,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其所产生的临摹作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要求,应该拥有完整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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