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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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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责任】表演者权及其内容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单位,即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例第33条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者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来行使表演权。获得表演权许可的表演者对原有作品作艺术性加工、创作、再现、这些行为就是表演。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因此,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人,后者属于表演者。正是由于表演者之间这种艺术创作水平与领悟能力差异,使得同样的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其效果大为不同。所以,法律要对含有创作性的表演予以保护,赋予表演者相应的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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