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协步中音协后尘收转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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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许可使用】文著协步中音协后尘收转载费 获国家版权局授权
文字作品转载不付酬现象有望得到扭转
“找不到作者”不能再成为“挡箭牌”
本报记者 朱磊
“部分报刊法律意识淡薄,不支付或不按照规定支付转载稿费。而文摘类报刊和文摘类版面不支付稿费现象更是非常普遍,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今天在向本报记者描述目前报刊转载的乱象时,很不客气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作为一家于2008年10月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著协在不久前收到了国家版权局的一纸“授权书”。这份名为《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明确指出,文著协是向著作权人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机构。
业内人士认为,文著协的成立意味着转载作品的单位不再有任何借口可以不支付作品的使用费了。
被转载权利人利益受忽视
我国的传媒产业发展迅速。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出版期刊9549种,总印数31.05亿册;报纸1943种,总印数442.92亿份。报纸、杂志要想吸引读者眼球需要的是海量信息。随着信息传播方式的日渐发达,转载作品也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而与转载量极不相称的是,支付作品转载报酬的使用者却不多。
“在网上看到自己的作品被别的报纸、杂志转载了,但没时间和精力去索要使用费。”这是一些作者向记者吐露的内心想法,但不计较并不表明不介意,只是考虑到精力有限不得不作罢。而作为转载一方,所持的理由几乎一致,那就是“找不到作者”。对于一些规范的媒体来说,这种理由也并非完全是推诿付酬的借口,因为一些作品在经过多次转载后,作者的详细信息的确难以找到,这为转载方支付稿酬带来了困难。
我国法律对于转载“法定许可”的作品需支付稿酬有着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还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能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沟通权利人和使用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国外200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作者实现著作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各国对著作权市场进行管理的最有效途径。”张洪波说。
将稿费发到真正作者手中
据介绍,成立不到一年时间的文著协目前已掌握6万多名作者信息,并且还在进一步发展会员而不断丰富作者库。协会有一句口号:将稿费发到真正作者手中。
张洪波表示,作为报刊、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协会将实行阳光管理、科学管理;严格依据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并按照程序认真核实作者身份,做好记录;一般两个月分配一次稿费,作者随时申请领取,则随时处理。
那么,面对海量的转载信息和众多的作品权利人,文著协如何大海捞针似的找到真正的作者呢
据张洪波介绍,对于稿酬分配,协会将实行三审制,即业务员负责联系作者,通过电话、电邮、传真、网络等形式核实作者身份,并请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部门负责人审查有关信息;协会分管领导最终确认。对于文章身份有疑问的作者,还需要核实其身份证号码真伪、工作单位,并与原发报刊进行核对。
张洪波还透露,目前协会正在建立数据库,完善网站,会逐步将使用者的交费情况和稿费分配情况,尤其是报刊转载情况上网公布,供广大作者和公众查询,申领稿酬。
对于一些不支付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报纸、杂志,协会有何处理措施呢
张洪波表示,文著协在发展会员时,将法定许可获酬权纳入合同,入会后,文著协就可以代表会员向报刊社交涉,追讨稿费,甚至起诉。对于那些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的报刊社,协会决不心慈手软。同时,还可以请求各地版权局督促,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他还谈到,对于那些拒不支付稿费的媒体,协会将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并不定期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通报黑名单。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转载使用作品现象也正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字作品获得了更为广泛的传播,但也正因为如此,文字作品更容易被侵权。”张洪波透露,协会正在酝酿成立“报刊网络维权监管中心”,监管各类文字作品被网络转载使用情况,以便帮助权利人追讨稿酬,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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