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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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美国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即使仅仅改变作品的版本,例如从印刷形式改变为数字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没有改变,也构成演绎作品。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允许使用者享有改变作品版本或传播媒介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知识共享许可之下,举例来说,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授权下,只要遵从许可协议的条款,您可以将作品从数字文件形式复制为印刷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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