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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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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例如,将小说改编为剧本。

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既包括将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为汉语,也包括将汉语翻译为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例如,《唐诗三百首》中对唐诗的注释。注释既可以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注释,也可以是对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注释。无论是对何种作品的注释,注释者只能对注释作品享有著作权,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整理既可以是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理,如已故作者的亲属对其作品的整理汇编,也可以是对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甚至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整理,如对古籍的校点、补遗等。著作权法第12条所称整理仅限于对他人作品或者材料的整理,不包括对自己作品的整理。

由于演绎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权利归属容易被混淆,因此,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演绎作品的原作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演绎行为获得了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演绎者者不仅不享有著作权,反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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