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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向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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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向著作权人付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日前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如果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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