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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作品立法空白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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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作品传承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立法空白亟待填补

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文明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源泉。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拥有56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资源非常丰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的纠纷。在知识产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要求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

湖南省版权局副局长谭大双认为,“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过度消费、权属不清、原生态环境被破坏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创新来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其中,法律层面的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保留了这一规定。然而迄今,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专门立法保护依然是一片空白。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说,在她看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战略考虑,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将会越来越大,民间文学艺术代表着中华文明的传承和发扬,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充分利用源远流长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优势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是必然之路,也有巨大的经济潜力。张平认为,“制定专门条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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