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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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规定是采“二要素说”的,也就是说,我国的合作作品的外延比较广泛,其中不同的合作作品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有必要根据这些特点对合作作品进行分类,然后更有针对性地研究其著作权行使的问题。
1.合成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合成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
我国立法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的作品,著作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有学者认为,在合成作品中存在两类著作权人,一是“整部作品著作权人”,二是“按份共有的著作权作者”,后者对整部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只分别对自己完成的部分享有一种“整体版权”之后的“分版权”。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而在前面讨论的确定合作作者身份中,我们已经知道,只要其劳动的结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的成分,就是合作作者,并非要求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因此,包括“按份共有的著作权作者”在内的所有作者都是合作作者,都应当就合作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其次,我们知道,按份共有是指两人以上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为:
①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②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③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使“合成作品是按份共有”这一说法成立,也不能认为“按份共有的著作权作者”的著作权仅限于自己创作的部分,而不能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综上所述,一方面,合作作者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一般来说,不是平等地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依照其各自创作的比例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合作作者就自己独立创作的部分分别单独享有著作权。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双重著作权”。
合作作品作者的外部关系
①当合成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呢有学者认为,“作者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享有诉权”,“只有主编者才能对于整体作品享有诉权”。
有些学者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合成作品与汇编作品,将“双重著作权”错误地理解为:由“主编”享有合成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者分别享有各自创作部分的“分体著作权”。当合成作品中一部分内容受到侵害时,只能由创作该部分内容的合作作者主张权利,该主张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即可行使,但其他合作作者则无权主张;当合成作品的整体受到侵害时,全体合作作者均可各别地或共同地主张权利,但各别主张时仅能就主张者创作地部分内容而为之,共同主张则可以就合成作品的整体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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