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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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与邻接权侵权】网络侵犯邻接权
也称为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传播行为付出的创作性劳动以及产生的传播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的产生依赖于著作权,传播者利用已经完成的智利成果,通过出版、表演、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传播,从而对自己出版的图书、表演、广播电视作品享有专有权利。我国的将邻接权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而可见,邻接权是基于著作权产生的。
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革,在传统传播手段之外,出现了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究其本质而言,与传统的传播主体有着跟相似的特征,都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或者载体,将作品提供给广大公众获知、欣赏和使用。
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成为法律中的邻接权的主体,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做出解释。我认为,无论从网络发展普及的情况,还是公众对它的需求程度、依赖程度,还有网络提供的服务性质,网络服务商的作用都更接近出版社等传统传播组织,既然网络有了第四媒体的称谓,那么网络服务商的地位与传统媒体接近或者并齐也不是不无可能,即便不能成为现实,至少应该确认网络内容服务商的服务,它提供的传播行为是有其独创和智力劳动内涵的,那么法律保护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智力成果也属正常。
由此,其他的媒体、传统的邻接权主体、其他的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过活动中就应该尊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照搬他人网站内容、整体版式设计,转载其他网站内容不署名、不注明出处,不仅侵害了相关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将侵害到网络经营者的权利,而不论这种权利是否被称为邻接权。
以上所述,只是将网络上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做了一些列举。这些行为因为是发生于网络之上,侵权行为实施简单、侵权范围无限制扩大、侵权影响面异常恶劣,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非常严重。由于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媒体,作者多使用匿名或者网名发表作品,很容易被侵权者肆意剽窃,致使网络侵权官司认证难度加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许多作者,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频频被侵权,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倘若任侵权行为蔓延,势必打击网络用户创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而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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