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 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的性质认定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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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权单独使用自己创作的那一部分
问:江某与人合写了一本关于战争的书,其中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例由江某撰写。该书出版一年后,另一家出版社准备出一本名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词典》的词书。
合作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权单独使用自己创作的那一部分
问:江某与人合写了一本关于战争的书,其中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例由江某撰写。该书出版一年后,另一家出版社准备出一本名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词典》的词书。该出版社向江某约稿,希望江某把书中二战部分战例,按词书的写作要求加以修改、润色,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词典》中。江某接到稿约后,立即着手,一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词典》出版。
《第二次世界大战词典》出版后,当年与江某合写书的合著者若干人找到江某,认为江某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理由是该书是江某与他们几人合著的,著作权应归全体合著者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者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单独发表自己所写部分。现在我想咨询一下,这几个合著者的要求是否合法江某是否侵犯了其他合著者的著作权呢
答:本案要搞清江某是否侵犯其他合著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要搞清合作作品的分作者是否有权单独使用自己所创作的那一部分。我国法律将作品根据创作主体的人数不同,将作品分为独创作品和合作作品两大类。独创作品也叫“独著”,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人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一人享有。合作作品也称“合著”,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本案中提到的书是江某与他人合作的,著作权由江某和其他合著者共享,那么江某可不可以单独发表自己创作的部分这就要对合作作品进行具体分析。
合作作品有两种样态:一种是合著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品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整体,这种合著叫整体合著,它由合著人共同创作,全书不可分割,著作权不能单独使用,由所有合著者共同享有。另一种是合著作品虽是合著者共同创作的一部完整的作品,但作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脱离整体而独立存在,这种合著称为组合合著或结合作品。按我们国家的著作法的规定,组合合著具有双层著作权: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和各自独立存在部分的单独著作权,整体著作权和单独著作权均各自独立存在,这就是说,组成合著的每一位合著者,在对组成合著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的同时,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江某等人合著的一书,因为每个合著者承担的部分可以分清也可以分割,属于组成合著。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所以该书的各作者在对本书享有整体著作权的同时,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江某也对自己创作部分有单独著作权,既然有著作权,他就有权单独发表其创作部分的作品,他的行为不构成对其它合著者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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