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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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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归属的认定中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可是这种合适仅仅是理论上的合适,在涉及到具体情况的时候依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系列的不公平现象。对于一部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最直观的认定其实还是得通过影片字幕中的署名来进行判断。在这方面好莱坞电影做得就比较完善,好莱坞影片的片头或者片尾,通常都会有一个所有权利归属于谁的宣示,后面还有一个国际通行的版权标识,来说明所有的权利是保存在谁的手里。

我们平时看国产电影时会发现,现在所出现的制片人,其中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的影视作品除导演等所享有的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的这个“制片者”之间相冲突。以电影《集结号》为例,该片的出品方和联合摄制单位达到了7个之多,这一方面是因为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还涉及发行的需要,于是才有了这样的“联合摄制”,而电影的片头又用巨大的字体打出了“冯小刚作品”这5个大字。

在这里若单纯地参考《著作权法》第15条来判断著作权归属的话显然有着非常巨大的困难,尽管众所周知这片子应该是属于华谊公司的,但是按照字幕来看的话,其他几家电影公司以及八大院线也都赫然位列其中,而自然人形式的制片人也有陈国富、庄澄、冯小刚、王中军等共6人。若没有另外的合同加以事先约定,一旦彼此之间发生著作权归属的争执,势必连法院都会倍感头痛。

现在国产电影各种各样的署名中,“出品单位”可以说是比较准确地体现出来了著作权的权属,但这仅仅是“比较准确”,其实并不全面。而且,陆续出现了因为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我国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有各种各样的许可证,这造成在署名上,哪怕是联合出品,都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投资和实际版权状态。比如拍摄一个影片,有时电影制片厂实际上根本没有投一分钱,最后却要一笔厂标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制片厂显然是没有版权的,而署名出品单位的时候,他往往还在第一个。所以,要准确地掌握实际的版权归属,只有通过投资拍摄协议或者相关合同。比如在美国好莱坞,在一部电影需要投入两三个亿美金时,电影公司再有钱也不是自己投资,往往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进行各种融资活动。而这就必须依靠成熟完善的投资拍摄协议。同样,香港英皇公司在版权方面运作得也很成熟,尽可能通过协议把版权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即使别人参加了投资,也仅仅是拥有在一定时间的收益权,但是版权都是英皇自己的。因为影视可能会产生很多衍生产品,比如拍一个电影,最后会衍生出来电视剧、动漫等,如果多人共有版权,最后在决定权利归属时就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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