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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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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归属】教材著作权的归属

教材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编写执笔人享有哪些权利教材编委会能享有著作权吗教材主编和各个编写人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如何确定

教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

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务,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署名。编写执笔人由于是教材作品的作者,因而,可以享有在该作品适当位置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由于编写执笔人具体承担了作品的创作任务,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才不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编写执笔人基于其劳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应被剥夺。该项权利涉及的仅是劳务报酬,而不是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数额一般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约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资格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三类:公民,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是主持作品创作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常设机构。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拥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是其他组织的主要特征。对照上述三类著作权主体的定义来看,编委会既不是单个的作者,又不是常设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因此,不属于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也就是说,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

教材作品大多数是由主编和各个具体编写人共同创作完成的。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常常不参与作品的具体执笔创作,因而,就给主编与具体编创人员的著作权关系增添了复杂性,一般说来,二者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编既不参与局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创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工作,甚至完全是挂名,在这种情况下,主编不能够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编创人员。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创见,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主编既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的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著作权人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编代为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时,一定要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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