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 著作权保护】美术作品保护其独创性部分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社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美术作品 著作权保护】美术作品保护其独创性部分的确定及“替换法” 独创性是一个难以准确理解的概念,美国只要求独立完成并与已有作品稍有不同即可。但在德国,却要求作品具有一定......本文有102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独创性是一个难以准确理解的概念,美国只要求独立完成并与已有作品稍有不同即可。但在德国,却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并要求由法官进行判断。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无法找到关于独创性的定义,但却有对创作的定义。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根据此定义,应当认为我国对独创性的要求也不高,有一定的智力活动即可创作作品。但笔者认为,在版权侵权案件中应当区分两种独创性,一种是在确定权利人的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享有著作权时的独创性,此时的独创性就可以以一个比较低的标准来衡量,只要符合这个标准,即可认定权利人享有著作权,在权利人的作品未有改动时可以之来确定对权利人的权利的侵害。另一种是在认定权利人的作品是否受到剽窃、抄袭时的独创性,在大部分情况下,一部作品中既有权利人自己创作的部分,也有一些上面说过的“唯一表达”或属公共领域的部分。因版权不保护思想,不禁止不同的作者就相同的主题进行不同的创作,如不加区分的对权利人的作品加以保护,则会限制其他人的创作。故在认定他人进行抄袭时,所抄袭的东西就应当是权利人确实独创的,这时对独创性的要求应当高于前一种。笔者认为,此时的独创性应当是一种体现了权利人思想,花费了权利人一定程度的智力,有一定的特点,确实区别于其他人、表现出自己的特性的一种表达。这里面不应有不受版权保护的东西,如上面所说的“唯一表达”及直接来自于公众领域的东西,这样才能排除被控侵权人引用相同素材的理由。如在前述的金茶花案中对金茶花的认定。当然,这是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此时法官的经验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就显得很重要。以此独创性的标准来衡量权利人作品中的各部分,符合条件的就是权利人作品中划定出来的保护范围,为下一步与被控的侵权作品相应部分作比较做好准备。
在案件审理中,笔者总结了一种可以帮助思考认定独创性的方法,笔者称之为“替换法”。即将权利人作品划分为不同的部分,然后将各部分以其他显然不同的表达加以替换,再从整体来观察对权利人作品的影响。如替换后的部分并不影响权利人作品的特征和表达,也就是说观众仍会认为替换后的作品与原作品是同一作品,则被替换的部分属于权利人作品中没有独创性、不表现权利人作品的特征的部分,不应划入权利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反之,如替换后的部分影响了权利人作品的特征和表达,使观众认为替换后的作品与原作品是不同的作品时,被替换的部分就是权利人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应划入权利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举例来说,在金茶花案中,可将权利人雕塑作品的各个部分以不同的东西替换,即可看出不同部分对这件作品的意义。如将金茶花植株替换成其他的物品,而下面的底座相同,不会有人认为二者是权利人的同一作品,而反过来,将底座替换,大部分人仍会认为二者是权利人的同一的作品。以此即可认定金茶花植株的造型具有独创性,属于权利人此雕塑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此方法中,还有一个问题,即怎样来划分权利人作品中的部分,在多大的程度上考虑各部分的独创性。将一件作品划分得过细,如将金茶花都划分成了树叶、花朵、枝杆,则其表达皆来源于自然,就无法具有笔者所说的独创性。故划分时应当以作品相对完整的一部分为标准,并以这个相对完整的部分整体来考虑其独创性。当然,此方法还有一些不周全的地方,故仅供辅助思考而已。
在上面的划分判断中,还应着重考虑的一点是版权制度设立的意义。即在作出一个划分判断的时候,还要看此判断是有利于创作,有利于传播,有利于保护权利人,还是会限制创作,妨碍传播。这是一个最终来判断所作的划分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版权法立法的基点及权衡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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