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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诉讼纠纷裁定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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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之纠纷】著作权诉讼纠纷裁定书

一中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西章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宇,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车站西街13号院1号楼3门602号。

委托代理人强勇,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后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苏岳,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东风家园17号楼。

委托代理人周萍,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7号楼8门601室。

本院于2004年1月5日受理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0元,减半收取8505元,由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书 记 员 侯占恒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 0 0 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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