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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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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规定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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