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中的附则指那些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承友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中的附则指那些 ●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本文有45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简单通俗的说: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须条件,但是代价不大却很有用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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