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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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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关的作品。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作品上网传输,或在网站间转载,或在网络上演绎、表演等,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行为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都为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相对与直接侵权而言的。即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他人侵权,或者由于第三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由他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间接责任主要包括“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侵权”和“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两种类型。[13]

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侵权

“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侵权”是指教唆、引诱他人侵权,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行为侵权的情况下,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而且其教唆、引诱、帮助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直接有照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该行为为侵权行为理所当然的。

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是指某些行为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也不属于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侵权的行为,但却有可能导致直接侵权或扩大侵权损失的行为,一些国家将其也认定为“间接侵权”。例如:英国《版权法》第24条规定,未经 版权人许可,在知道或有理由认为某一转为制作作品复制件而设计或改装的工具被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的情况下,制作该工具、将其输入英国和在商业中持有,即构成版权侵权。[14]显然,该制作行为、输入行为本身并没有侵犯著作权,同时,在尚未向他人提供该设备之前,也不构成帮助侵权,但该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预备行为或因此扩大著作权侵权的后果,因此,将该行为规定为“间接侵权”能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著作权的违约是指著作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超越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因此,著作权合同中的违约不仅仅是违约,还会发生因为超越范围行使权利而侵犯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因此,就出现了著作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如用户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转载许可,在转载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后却不支付报酬,并擅自将作品拍成视频短片在网上传播。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著作权合同,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因此,在违约同时又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违约者有两个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赔偿。从两种方式中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比如:著作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而著作权人却无法计算违约方侵权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多少,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张著作权违约对著作权人而言更为方便有利。

4、“替代责任”的问题

“替代责任”是指本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实施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侵权的行为,但却基于某些原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比如:雇主应当为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雇员的行为如果侵犯的著作权,那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承担。有文章将该替代责任理解为“代位侵权”,应该说并不十分准确。产生替代责任的条件是:如果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及时其不知道他人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15]

5、链接行为的侵权问题

面对网络环境下,海量的信息,浏览者若需要多个方面的信息,牢记多个网址无疑是非常繁琐的,因此,通过网络链接,浏览者可以不需要输入繁琐的网址,就可以轻易地找到需要的信息,可以说,在网络这个浩瀚的海洋里,链接起到了导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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