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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中审查和批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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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中审查和批准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审查和批准

第1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2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4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5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最终的司法判决;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6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7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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