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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江:稳步推进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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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侯建江:稳步推进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

前言

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以往的摄影创作和传播方式,与此同时,这把新技术革命的双刃剑也为传统的摄影著作权立法以及维权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破解新形势下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在国家版权局、中国文联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开创性地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维权模式引入到摄影版权保护中来。日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重拳出击,先后将数家违法使用会员摄影作品的单位告上法庭,竖起了由专业组织主导维权的大旗,维权优势初步显现。随着又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我们有必要对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视,以期这一有益的制度创新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以满足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新要求,构建一个完善的摄影版权保护框架,保障摄影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集体管理 促进产业可持续性发展

摄影著作权是摄影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影响到摄影作品创作和传播能否实现良性循环,关系到一个国家摄影文化事业和摄影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对其进行了2次修订,使之更加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应对数字技术、互联网而引发的版权保护难题,我国于2007年加入了国际互联网条约,我国还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成员国,基本上构筑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欧洲,至今已经走过了200多年的历程,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1847年,法国两名作曲家和一名作词家到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咖啡馆喝饮料,发现咖啡馆正在演奏他们创作的音乐。而他们事先并没有许可过这家咖啡馆表演他们的作品,也没有获得过报酬,因此,三人拒绝付账,理由是既然咖啡馆使用他们的音乐作品盈利而没有支付报酬,他们也可以不付饮料费,于是发生争议诉至法院。1849年,法国法院判决这三名作者胜诉,由此,法国最先成立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便于作品的使用者履行缴纳许可费的义务。随后,世界各地纷纷仿效,陆续成立类似的机构,有效地弘扬了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推动了音乐产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词曲作者的经济利益。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会员的表演权和复制权,该协会2008年收取版税金额约为12亿美元,向会员及海外协会分配约9.4亿美元;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管理会员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该协会2009年收取版税近10亿美元,向会员分配8亿美元;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2008年度收取著作权使用费1968万美元,向会员分配1570万美元。

我国是摄影大国,摄影器材的消费以及摄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都位居世界前列,摄影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中所具有的影响力越来越显著,摄影已经成为全面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然而,伴随着新技术的变革和摄影文化事业空前的繁荣,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掌控却变得越来越困难,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也不断增加,网络虚拟世界更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据权威统计,2010年上半年,无论地方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量同比增长均超过46%,总量达到20357件,其中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11827件,占到总量的58.1%,继去年占据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半壁江山后,达到同比上升73.29%,增幅最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新时期文化建设和文化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构筑一个完善的摄影版权保护环境,促进摄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国家版权局、中国文联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摄影家协会于2006年5月联合多家媒体以及国内有影响的摄影组织和著名摄影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中国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9年2月18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正式获准在民政部登记。此前,国际上尚未有独立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摄著协成立后,积极开展会员摄影作品的维权及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的稿酬收转工作,目前已经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为会员挽回经济损失约23万元人民币。中国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破解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困境、实现摄影作品有序流通上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严格监管 保障集体管理组织健康运转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获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属于垄断性经营的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日常运作必须接受相关主体的多方监管。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GDP已经跃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国内区域性发展步伐和人民群众受教育水平以及版权知识的普及程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如果引入竞争机制,成立多家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可能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恶性竞争,最终损害到摄影权利人的利益。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经营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监管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广大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用了9条对业务监管做了详细说明,足见重视程度之高。目前可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监管的主体包括党组织、政府、发起人、摄影作品权利人、摄影作品使用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确保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极大信任和充分理解。

业务创新 最大限度维护摄影人经济利益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摄影版权保护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和以往大不相同,数字文件取代了原始胶片,通过数字扫描技术,一件摄影作品可以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传至互联网,瞬间传遍世界各个角落。面对海量传播的摄影作品,经营者为获取合法授权也一筹莫展,同时,作者更为如何依法维权而举步维艰。由于新技术的涌现而出现的供需两难的困境必须借助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集体管理组织的高效运转来得以有效破解。

为了推动广电、文化和人民群众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允许这些主体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使用已发表的摄影作品,从而降低了作品使用成本,极大地方便了使用者。法律同时要求这些单位或组织必须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特定主体获取授权难的问题,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必须由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摄影人的这种稿酬请求权。

广播权已经越来越成为摄影人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如今,大量的摄影作品以其独有的视觉冲击力被一些电视栏目所使用,甚至国内的一些电视连续剧大量使用摄影作品作为片头,比如之前热播的《天地传奇》、《狼烟北平》等,均使用了摄著协会员的摄影作品。在国外,广播权每年能为作者带来巨额收益,但通常都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中行使。努力实现摄影人的这项权利无疑也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今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月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实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内的电台、电视台必须就其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与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相应报酬,或者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支付稿酬。

追续权是包括摄影在内的视觉艺术品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视觉艺术品被转卖时,作者或其继承人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收益。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梵高的画作,其作品首次出售时的价格极低,但在当今的拍卖市场却价值连城。欧盟2001年通过的《追续权指令》规定:成员国应当为包括摄影在内的原创视觉艺术品的作者规定追续权,但适用对象仅限于由作者亲手制作的原件或者由作者编号、签名的限量版作品。《指令》还规定了作者从转售中收取版税的比例:转售价低于5万欧元的,为4%;在5万至20万欧元之间的,为3%;在20万至35万欧元的,为1%;在35万至50万欧元的,为0.5%;在50万欧元以上的,为0.25%。版税总额最高为12500欧元。在欧盟,只要对符合条件的视觉艺术品以超过3万欧元的价格进行转售,转售者都应直接或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作者支付版税。根据该法律,梵高的继承人可以从拍卖所得金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当前国内艺术品收藏热潮方兴未艾,很多拍卖行都设立了影像作品专场,已经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今后应该积极推动我国的视觉艺术品追续权立法,使包括摄影在内的中国视觉艺术品的权利人从作品的转卖环节中获取应有的收益。

“延伸性管理” 助推摄著协高效运转

必须尽快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延伸性管理”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社会效益。

当前的市场上存在着大量暂时无法联系到作者的作品,这类作品可以统称为“孤儿作品”,如果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将导致大量的摄影作品无法进入流通领域或者形成客观上的违法使用,在实践中,此类对“孤儿摄影作品”的需求量是巨大的。

所谓“孤儿摄影作品”其实存在两种情况,一类是真正的“孤儿”,即作者死亡后以及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摄影作品,还有一类是表面上的“孤儿”,即作者仍旧在世,但暂时联系不上或者联系起来成本太高的摄影作品。

对于第一类“孤儿作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权利归国家所有,对于此类作品的管理和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但在摄影作品的日常使用中,由国家行政机关对此类作品发放授权并收转稿酬显然是不现实的。第二类“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人属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在将来某个时期可能会出现,也可能永远保持沉默。在当今全民摄影的时代,此类作品的数量会越来越多。

国外有的国家已经明确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此类作品进行管理,比如丹麦。我国应该尽快制定著作权“延伸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摄著协管理“孤儿摄影作品”,从而有效解决互联网环境下授权难的问题。

推进立法 破解摄影版权保护难题

当前现行的某些法律规定的滞后,制约着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发展。2010年7月,甘肃摄影记者任世琛的作品“旱区的孩子”被人冒名参加全国“人与水”国际摄影比赛并获特等奖。事件发生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立即着手办理有关维权事宜,但在维权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小麻烦。法院认为:由于作品的署名权系人身性权利,不得转让,所以,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这一案件当中,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可以做为原告,主张侵犯著作财产性权利的经济赔偿,同时还要由任世琛作为原告,就该幅侵权作品署名权的争议提起有关诉讼,使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其中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这类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认为不能抛弃也不能转让。而著作权当中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性权利被认为具有和公民人身权相同的属性,是否同样不能转让呢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人身权与主体是密不可分的,因而也不可转让。但著作权毕竟是基于作品而产生,其中最核心的价值还是如何实现作品的经济利益,如果把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和公民的人身权完全等同起来而禁止转让,则未免有些教条。其实,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此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比如法国版权法第6条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性权利在作者死后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也可以依其遗嘱将精神权利的行使权转移给并非继承人的第三方。在奥地利,音乐及戏剧作者的稿酬收取、作品署名权、修改权等都由“版税收集协会”办理,这就等于作者在与该协会签署委托合同时,把著作财产性权利及精神性权利都以独占许可形式交给了该协会,甚至可以认为是转让给了该协会。此外,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还规定了委托创作,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委托人可以依据约定享有著作权,这其实是变相认可了著作精神性权利是可以转让的。由此可见,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来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并管理著作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是可行的。

“集体管理” 有别于“摄影版权代理”

必须严格区分摄著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和商业图片库的代理职能,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都是一国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自己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的权利,依法接受各方监管。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只能从收取的稿酬中留取少量的管理费以维持正常运转,目前制定的分配比例是2:8,即每年收取稿酬的80%都要转付给会员,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还要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图片代理公司是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组织,公司和权利人之间的义务权利完全决定于双方的约定,他人无权干涉,权利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更加灵活。

两者所开展的业务完全不同。摄著协所能开展的业务一般是法定的,比如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稿酬收转,作者广播权的行使、复印权补偿金的收取等,是为了解决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供需两难的困境应运而生的,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而代理人所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国外有的作者宁愿选择一些好的代理公司而不愿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普法维权,优化摄影产业生态环境

大力宣传和普及著作权有关知识、全面提高公众的摄影著作权保护意识是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今后一项长期坚持的重要任务。

中国摄影界历年发生的诸多热点事件都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和版权知识匮乏密切相关。以往发生过“广场鸽”、“藏羚羊”事件,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评选中出现了“共同创作”,23届全国影展投稿者“违规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创作素材”,近期,美术作品根据摄影作品进行再创作也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所有这些不断涌现的著作权纠纷不仅使当事人为此蒙受了巨大损失,部分舆论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的了解而导致公众对整体事件产生误读,甚至影响到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这充分说明了著作权法律知识普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摄影人的维权迫切需要摄著协这样一个专业的组织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当前司法实践中摄影作品判赔额普遍偏低,一位摄影人的航拍作品被侵权使用,从法院得到的赔偿额只有区区几百元,而为了实现航拍,仅飞机一个起落就要2万元人民币;四川一位摄影人在当地曾经起诉了十几家单位,由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被采信,结果几乎全部败诉;还有不少的地区,一些依法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作者甚至被当做异类遭封杀。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中国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充分代表摄影人的诉求,努力协调各方力量,平衡各方利益,最终实现全社会摄影创作和传播的科学、和谐发展。

抓住机遇 谋求中国摄影版权保护事业全面进步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与我国的文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紧密联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刚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用整整一个篇目,对今后五年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进一步强调要“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一定要抓住这难得的历史机遇,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使命,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和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认真学习国内外同类组织的经验并结合当前实际勇于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迎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全面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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