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 著作权归属】台州市某寝饰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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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方对床上用品美术作品《闻闻花香》拥有著作权这一事实,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因该作品系由他人创作后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因此在证据中包括了《闻闻花香》的版权证书及相关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另外,为了使得这一事实更加真实、可信,原告律师还要求原告方出具了同意受让该作品著作权的股东会决议、创作人员的创意说明以及该美术作品制作成成品的相关用料和工序。被告对此辩称,原告作品系抄袭《美术设计图库》的作品。原告律师认为此主张依据不充分,理由如下:
1、《闻闻花香》这个作品是一整套床上用品所构成的,其组成部分包括了枕套、被套、靠垫、床单、被套等,是一个整体。整个作品只有在被套的部分借鉴了《美术设计图库》作品的元素,但是其伞状花、云纹以及整体结构上与《美术设计图库》的作品并不一样,所以两者完全是不同的作品。《闻闻花香》是一个家纺类的美术立体作品,而非平面作品,原告依法享有《闻闻花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美术设计图库》前言中明确指出:“为了适应广大美术设计工作者、艺术爱好者、宣传和美术教育工作者的实际需要,本图库遴选、荟萃了中外优秀的构成严谨、风格多样、蔚为大观的各种图案14500多幅”,据此分析,该书中的图案可供有需求的人自由使用。因此借鉴其中图案创作新的作品不属于抄袭行为。为了证实这一点,原告律师还特意电话联系了该书主编鹿某,向其求证,并做了电话录音。
而在反诉中,被告诉称,其产品《豪门新贵》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并提供了以下证据:《美术设计图库》第445页两幅作品;与《美术设计图库》主编鹿某所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
1、鹿某作为《美术设计图库》一书的主编,依法对该书享有著作权。然而该书为汇编作品,其中绝大部分作品都有独立的创作者,本案所涉及的两幅图案更是十几年前从国外美术作品中挑选的,其作者已无法考证。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有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鹿某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拥有作品中所有图案的著作权。因此,被告与鹿某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成了无本之木,无以立足。
2、该书前言中载明:“某些比较典型的图案和插图,可以立即在有关的设计或创作中采用”,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主编与被告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也无法限制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人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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