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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 著作权归属】台州市某寝饰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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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 著作权归属】台州市某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某家纺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分析

关于原告方对床上用品美术作品《闻闻花香》拥有著作权这一事实,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因该作品系由他人创作后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因此在证据中包括了《闻闻花香》的版权证书及相关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另外,为了使得这一事实更加真实、可信,原告律师还要求原告方出具了同意受让该作品著作权的股东会决议、创作人员的创意说明以及该美术作品制作成成品的相关用料和工序。被告对此辩称,原告作品系抄袭《美术设计图库》的作品。原告律师认为此主张依据不充分,理由如下:

1、《闻闻花香》这个作品是一整套床上用品所构成的,其组成部分包括了枕套、被套、靠垫、床单、被套等,是一个整体。整个作品只有在被套的部分借鉴了《美术设计图库》作品的元素,但是其伞状花、云纹以及整体结构上与《美术设计图库》的作品并不一样,所以两者完全是不同的作品。《闻闻花香》是一个家纺类的美术立体作品,而非平面作品,原告依法享有《闻闻花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美术设计图库》前言中明确指出:“为了适应广大美术设计工作者、艺术爱好者、宣传和美术教育工作者的实际需要,本图库遴选、荟萃了中外优秀的构成严谨、风格多样、蔚为大观的各种图案14500多幅”,据此分析,该书中的图案可供有需求的人自由使用。因此借鉴其中图案创作新的作品不属于抄袭行为。为了证实这一点,原告律师还特意电话联系了该书主编鹿某,向其求证,并做了电话录音。

而在反诉中,被告诉称,其产品《豪门新贵》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并提供了以下证据:《美术设计图库》第445页两幅作品;与《美术设计图库》主编鹿某所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

1、鹿某作为《美术设计图库》一书的主编,依法对该书享有著作权。然而该书为汇编作品,其中绝大部分作品都有独立的创作者,本案所涉及的两幅图案更是十几年前从国外美术作品中挑选的,其作者已无法考证。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有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鹿某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拥有作品中所有图案的著作权。因此,被告与鹿某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成了无本之木,无以立足。

2、该书前言中载明:“某些比较典型的图案和插图,可以立即在有关的设计或创作中采用”,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主编与被告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也无法限制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人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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