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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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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归属】计算机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来讲,自计算机程序被开发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计算机程序开发人便自动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工业产品,开发规模较大,要有大量的人力及财力作支撑,因此,个人进行开发的情况是少量的,大部分是“集团作战”,也就是通过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进行计算机程序开发活动。故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可以被做出如下的归纳:

一般归属

凡计算机程序著作权,均由程序开发者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依照规定或者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归属

1、合作开发的程序,基本规则是:

合作开发者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2、受托开发的程序,基本规则是:

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3、职务开发的程序

自然人在法人等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程序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同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具有职务性质,同时由于发生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则法律强制性地将著作权由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转让给了法人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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