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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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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问题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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