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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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
主要见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它们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著作权权能的扩张渗透到信息网络社会的体现。
WCT扩大了著作权保护客体,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汇编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使可著作权性的客体从独创性的表达延伸到非独创性的事实材料。根据WCT第2条、第5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种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WCT 还主要对著作权的内容做了扩大,规定了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义务。
就WPPT而言,在表演权方面,第5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7条规定了表演者的复制权,即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第9条规定,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第18条规定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第19条则规定了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义务。
尽管WCT和WPPT对权利限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整个条约的基调是强化了传统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它们因而又有“因特网条约”之称。
总的来说,网络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尽管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仍然是一个新课题。国际上和各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探讨仍处于初始阶段,对一些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技术发展使作品的传播手段增加,是著作权扩张的重要因素。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新的革命,将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空间是顺理成章的。但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另一个问题则是这种扩张的适度性。尼瓦 · 艾利凯 · 科来恩即主张不宜让数字著作权过度扩张。如他反对数字浏览著作权的扩张,主张通过数字网络传输在非数字环境中应当允许作品的用户能够做同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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