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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 努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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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努力完善影视管理制度

李丹林:影视作品的署名问题,其实就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说法律规定得不完善或者滞后可能都不客观,因为著作权法本身的相关规定,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调整、解决我们在这个领域里面的纠纷能够起到一个比较全面的作用。那么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从影视剧本身来说,可能合同本身有时候约定得不全、不细,或者有关人员对法律规定本身了解、掌握得并不准确,才会产生问题。现在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相关信息的呈现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如何从法律上理解“联合摄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联合摄制、参与摄制的单位就应该是作品的权利人,但是实践当中并不如此,因为其中有那些根本不享有权利的人参与进来。再比如发行人从权利人那里获得了发行权,这个权利当中是否包含其他的权利这在实践中往往也不清楚。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发行权和播放权是并列的权利,应该说某一项权利不应包括另一项的。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约定不明的权利,理论上来说是没有许可的,但实际当中,发行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觉得发行权给予某一方了,其获得的就应该是一个播放的权利。所以,从事实务操作的人员订立合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理解上有这样的差距,就会导致以后的纠纷。对于这些问题,从制作者来说,应该更多地借助于法律专业人士的力量,更全面、更周详地订立合同。

外,问题的出现也跟我们国家对广播影视管理的方法和制度有关系。比如说申请拍摄电视剧的时候,申请者必须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如果没有这样的资质就不可能拍摄,拍摄完之后还要获得发行许可证,才可以把作品发行出去,这个作品才可以播放,才可以评奖,才可以出口,等等。面对现在市场的需求,可能不仅仅是有资质的人有能力拍摄,也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他有能力却没有资格,但是却想参与到这样一个制作过程当中来。这样就必须依托有许可证的单位。由于约定时合同上的问题,就导致了作品上呈现出来的各种参与、创作、经营的主体跟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人不对应。从我们的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谁有制作、经营的资质,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我们的广播电视,特别是电视剧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有冲突的。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也并不是认为谁有许可证,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这样来审理的话,也许跟我们现行的法律不冲突,但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就有冲突了,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民法相关的规定,确实是谁投了资,谁就应该对这个产品享有他应有的权利。由于约定上的问题,共同行使这个著作权的时候,才发生这么多的纠纷。今后这方面的问题,要想越来越清晰,要给法院的判断打好基础,理顺整个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我们电视剧、电影的管理方面,很多都要做重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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