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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之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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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与邻接权】著作权法之邻接权

版权的,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是指通过传播媒体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智力 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的邻接是在版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形成的,是版权的延伸和重要补充,它与版权关系十分密切,相辅相成。 版权的邻接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科技发展,特别是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充实、发展起来的。

每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技术的产生,一般都会给版权邻接权保护带来 进步与发展。 版权的邻接权,依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狭义的邻接权和广义的邻接权。

狭义的邻接权,又称为传统的邻接权,包括、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三项。

广义的邻接权,包括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除了上述三项传统的邻接权以外,还包括,有的国家将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书信及 肖像、工程设计作品的专有权利列入邻接权,也有的国家将电影制片者权归入邻接权,还有的国家曾一度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放在邻接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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