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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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简单通俗的说: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须条件,但是代价不大却很有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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