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专有出版权的理解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秋菊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秋菊”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专有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理解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依据与著作权人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作为一类“出版者权利”,并非基于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而......本文有105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专有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理解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依据与著作权人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作为一类“出版者权利”,并非基于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而是基于合同关系,由著作权人让与而来,其权利来源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即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只是权利主体通过合同约定为出版者。

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曾明确规定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2001年修法时将“专有”与否的问题交由合同约定。当然,实践中出版者取得的该项权利一般都是“专有”的。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可见,专有出版权的内容首先由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其基本内容限于出版作品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这是由法规直接规定的,不得予以删减。实践中,常有出版者通过合同约定将专有出版权的内容扩张,如包括原作的电子版以及改编本等,这实际上意味着著作权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一并授权给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范围已远远超越其原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了。

一般情况下,如出版的是中文原著作品,则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的确仅及于该版本的原版及修订版。但如出版外文原著作品,除非直接以外文文字出版,否则必然涉及将外文翻译为中文的问题。对出版者而言,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授权必然要包括翻译权,方才有意义。如果授权的类型是“专有”的,则意味着出版者不仅有权翻译并出版,也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翻译并出版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出版者获得权利人授权而出版外文原著的翻译作品时,此时“专有出版权”的实质就是翻译权!对此的理解还涉及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关于“翻译权”的规定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没有将行为扩展到“出版”。实际上,翻译的目的往往就是出版,著作权人控制的“翻译”行为,必须是“翻译并出版”,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将很难查获“侵权行为”,而被控侵权人也大可借“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而进行抗辩。我国立法上的这种表达应该说是不严谨的,相比之下,德国著作权法对此就作出了明确规定。[5]或许也是鉴于立法的表面文义,一审判决试图将专有出版权和翻译权加以区分,但恰恰是在翻译作品上,两者是竞合的关系,因而一审、二审判决虽然结果相同,所依据的理由却是不同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专有出版权的理解”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5522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