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付酬办法保护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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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三种付酬办法保护著作权
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的免费时代即将结束。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3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
记者昨日分别致电《付酬办法》所涉及的电台、电视台以及著作权协会和唱片公司等业界代表。
电台:钱应该付给哪家机构
广播文艺中心副主任韩磊告诉记者,法规的出台关乎知识产权,电台的立场是非常赞成:“两年前我们就已经做好付费的准备了。这几年我们办《东方风云榜》发现,创作没有以往那么旺盛了。如何带动创作,给创作人以创作的动力才是最重要的,《付酬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创作。法案的三种付费方式都不会影响我们对音乐的播出和使用,只要是我们认为好的音乐就会传播,而在电台的打榜方面并不存在任何金钱上的交易。欧美港台版权都是很有经验,有经验或者足够红的创作者,相对在音乐方面有保障,也刺激他们创作更多流行性强的作品。不过,办法中没有写明要把钱给哪个机构,我们只好等机构来找我们。 ”
电视台:增加人手与唱片公司谈判
电视台在节目中需要大量播出各类录音作品,湖南卫视总编室主任李浩说:“今后我们在音乐版权方面的费用支出应该会有一些增加,之前我们就在按照一些相关规定和业内的方式支付录音作品的播出版权费,有直接和著作权人谈的,也有委托音协之类的相关机构去谈的。但是这些支出费用的构成很复杂,比如是在节目中播出的,还是广告中使用的歌曲是快男快女在比赛时唱的还是在电视剧中用的”据悉,湖南卫视有生产调度中心、广告部、总编室等多个部分在负责录音制品版权费用的谈判和支出,而《付酬办法》实行之后,将会有专门的部门更加系统地来处理这些问题,“其实录音制片的版权和电视剧版权很像,有的电视剧只能播一轮,有的可以播很多年,有的可以永远播下去。但是因为这之前就形成了一个系统,所以处理起来方便很多。”
唱片公司:对歌手和公司都有好处
太和麦田的CEO宋柯说:“我觉得对行业来说是个好事,我们的确会在电台电视台投入硬广告,但是只限于新歌,电台电视台一般常用的都使老歌,现在收的是这部分老歌的钱。我们最早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拿到过一些跨国公司给的版权费,但是在互联网和KTV,之前没拿过,这两年才好一些。目前唱片公司的状况是入不敷出,没有人掏钱。《付酬办法》实施后,就能让这个市场进入商业循环,比如国外的唱片公司,虽然受网络冲击很大,但KTV、电台、电视台的固定收入相对稳定。如果唱片公司有钱了,歌手也会好一些。”
三种付费方式
除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付酬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付酬标准: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标准分别为0.5%、0.6%、0.7%、0.8%。 《付酬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作相应提高。
二是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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