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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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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常识】有关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的争议

争议一:有人认为,从气象法的规定看,各级气象部门都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各级气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且是社会公益事业法人,气象部门的活动是具有 一定行政性质的活动。因而天气预报具有行政性质,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从天气预报信息的制作过程看,天气 预报经过了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气象部门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分析推算,天气预报的制作只服从准确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不体现行政机关的意志,且法律也未 将其列入行政文件的范畴,故不属于行政性质的文件。

争议二:有人认为,气象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设立气象部门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为了整 个社会的利益而对将来出现的气象状况进行预测,以便于广大人民及时防灾、减灾,是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自然,天气预报信息应当快速及时地在大众间传播。赋 予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就限制了天气预报信息的传播,是有悖于公序良俗的,故天气预报不应被赋予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牵强,天气预报的著作权 保护与天气预报信息的迅速及时地传播之间并无必然地联系。首先,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 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从立法的角度确保了天气预报能及时地被大众所知晓。实际上在生活中,广大民众通过电 视、广播或报纸,也完全能迅速及时地知晓天气预报的内容,从而作出相应的决定,以避免损失。其次,赋予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目的是在确保公众知晓的前提 下,避免被一些移动通讯业务公司或媒体作为吸引客户进行营利活动的手段。气象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 业的发展。可见,赋予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和确保公众知晓天气预报内容的公益性目的之间并无矛盾之处。

争议三: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 的客体一般可以反复地复制,即不受时间限制而得以再现。而天气预报的及时性特征决定了其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复制,超出特定期间就失去了价值,因此天气预报 具有时事性质,应列入著作权法第五条第项的“时事新闻”类而不予保护。笔者认为,天气预报的及时性特征,即仅在特定期间内具有价值,正是天气预报的 独特之处,也正是必须赋予天气预报著作权保护之所在。气象部门根据各种资料通过艰苦的思维和分析,得到了天气预报的信息内容,而这种信息又只在特定期间内 具有价值,若不加以保护而使他人出于营利需要而使用,对气象部门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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