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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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限制】著作权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使用问题著作权归属及保护问题
摘 要: 目前我国网络远程教育的开展正方兴未艾。这不仅给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因为网络的利用而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本文针对网络远程教育的特性, 阐述了著作权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使用问题、网络教育课程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问题, 并阐明了网络远程教育机构在保护著作权方面的主导作用。
远程教育始自19 世纪30 年代的商业函授课程。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络的发展, 现代远程教育已经进入了数字化时代, 通过音频、视频及包括实时和非实时在内的计算机技术把培训课程传送到校园外, [1] 实现远程和异步的教学。网络远程教育的实施, 可以使学生在自己便利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教育, 增加了学生选择教育的途径, 减少教育费用的开支。但网络远程教育作为新兴事物, 在给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 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的、文化的、法律的问题。本文关注的是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学时, 可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而直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5著作权法6 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0 根据这一规定, 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仅限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 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很显然, 在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问题上, 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着重大差别。这不仅形成了对数字化远程教育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且事实上也无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作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 法律应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现实, 适当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将其扩大到网上。原因在于:
第一,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 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而根据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包含了信息的网络传播权, 对这一权利也须加以合理的限制。因为在网络世界, 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也存在需要以数字化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更何况, 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对信息的共享正是维持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对信息的过度保护, 将对广大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合理的负担, 并阻碍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 目前反对在网上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观点认为, 作品在网上使用后, 因其规模难以控制, 很容易超出/ 合理0 的范围, 从而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笔者认为, 这种担心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这些在网上也是同样适用的。因此, 允许在网上对著作权作品无偿但合理地使用, 并不会特别地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实质性地减少。相反地,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低成本、高速度的特征, 同样的智力成果投入在网络环境下, 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会大幅提高, 从而更好地帮助著作权人实现其权益。例如, 在网络课堂中, 对作品的部分比例的讨论和分析, 可能会激发更多的学生去寻找、购买整份作品。
第三, 非营利目的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限定于个人使用、引用、新闻使用、教学与科研使用、公务使用等情况。相对于课堂教学来说, 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育, 只是通过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模式, 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 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质。[ 2] 既然在现实和虚拟两个不同世界中, 教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 那么在不改变使用目的和性质的前提下, 现实世界中的教学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 优惠待遇0, 网络教学也就没有理由不能享有。
第四, 尽管作品的网络传输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但由于互联网不可遏止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及有关组织都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承认了网络传输过程中作品的合理使用, 其中大多包含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例如, 欧盟1997 年底拟议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利规则指令中, 对复制权的限制范围包括单纯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图解、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为报道当前事件使用摘要等情况。考虑到网络远程教育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们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 将基于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从传统的课堂教学扩展到网上教学。
基于上述理由, 为促进网络远程教育的继续成长, 法律应当允许在网上教学过程中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传输给异地的学员。当然,判断这种传输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仍然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被使用的著作权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是合理的; 对作品的使用不会对其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明显的影响。
在满足传统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注意到, 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特征决定了网上教学过程中的作品传输决不仅仅是传统课堂教学中的/ 少量复制作品0, 而是涉及到了/ 传播0的问题。例如, 每一个学员在利用计算机学习网络课程时, 都不可避免地要将课程资料复制到自己的随机存储器中。由于网络远程教育受众广泛, 作品在网上教学中使用后, 其影响可能大大地超过了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有鉴于此,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网上远程教学中的合理使用附加限制, 以降低著作权受侵害的风险。具体包括:
对使用者的限制
网络教育有着/ 异地0 和/ 非实时0 的特征, 使人们可以摆脱空间、时间、经济、工作和家庭关系等因素的束缚, 增加了接受教育的途径。我国目前进行现代远程教育的各试点高校的招生规模都相当大。这一方面促进了网上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控制著作权作品使用的难度。根据网络远程教育的发展宗旨和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 应当把使用者的范围严格限定为已注册的学生。这样才能保证著作权作品是为教育教学而使用, 以体现其/ 合理性0。
对使用目的的限制
网络教育中, 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基本规则与现实世界是一致的, 也应当限于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具体来说, 对远程教育机构而言, 其性质必须是非营利的, 不能以商业目的向学生收取过高费用; 对于学生而言, 必须是用于课程学习, 禁止不必要的课程材料传播和复制行为。例如1996 年, 美国合理使用联合会 在一份5教学多媒体合理使用纲领的建议6 指出:如果满足一定条件, 教师和学生被允许为准备多媒体项目使用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教师所创造的多媒体的使用仅限于面对面的教学、安排学生有目的的自学以及向网上注册学生进行远程教学和课后的复习与自学[3] 。
对使用范围的限制
网络远程教育采取的是一种双向交互式的教学模式, 师生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传递文本、图形、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或作品片断,信息的数量和种类都较传统教学显著增加。这必然会导致对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的相应扩大。但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更大的影响, 必须严格控制被允许合理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都规定, 为教学目的而使用作品,/ 应是处于授课者正在讲解一个论点或该项使用是一个课程结构的完整部分的情况0,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即是作品的/ 有限比例0 部分, 而不能是核心部分。例如, 授课者可以使用一部电影中剪接的相等物,而非该影片的重大部分[ 4] 。新加坡的著作权法也规定, 对作品的正当使用部分/ 不能超过总字节的10% ; 或虽超过10% , 但仅属于作品的一章或一章中的部分。0[ 5] 对于其他部分作品的使用, 仍应采取许可使用的形式, 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并交纳一定的费用。目前,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已经可以使人们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 快速便捷地获得授权或签订许可协议。这既保障了权利人的经济收益, 又提供了作品使用的便利。
对使用方式的限制
对著作权作品任何方式的合理使用都不能损害著作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为避免因网上信息传播的快速和广泛而超越合理使用的界限,使用者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例如, 在课程传输中提示有关的著作权信息, 包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仅能在服务器中保留一份远程课程的永久拷贝; 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仅对已注册的学生提供接触课程的机会; 通过监控课程的网上使用情况, 防止学生对著作权作品的进一步复制和传播; 等等。除此之外, 网络远程教育机构还应负责向教师和学生通知或宣传在远程教育中使用作品的有关规则, 防止误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二、网络课程的著作权
网络课程著作权的归属
网络课程的建设主要涉及作为组织者的网络远程教育机构和作为开发者的教师这两方当事人, 他们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网络课程著作权的归属。而在缺乏约定的情况下, 有人主张应完全归属于其中一方, 例如, 美国费城Drexel U2niversity 在与教师有关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合同中规定, 大学将/ 拥有网络课程, 包括网络课程中的改编著作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0[ 4] 。也有人认为网络教育机构和教师都对网络课程投入了大量的设备和精力, 因此主张应作为双方合作作品来看待[ 3] 。笔者认为, 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理由主要在于网络课程与传统教学模式下的作品有着截然的区别:
首先, 在网络远程教学过程中, 课程信息的传输涉及了包括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多种作品形式, 由此涉及了网络课程著作权性质的认定问题。它既涉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数据库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网络课程整体的著作权, 甚至还包括著作权的邻接权问题。如此复杂的权利类型不能简单地确定归属于某个单一的主体。
其次, 开发和建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所需要的时间、金钱、技术和智力投入远远高于传统教学中的教材编写和课堂讲授。对网络远程教育机构而言, 它必须负责组织课程的开发, 统一风格以有助于树立自己的教育品牌; 必须投入高额的资金, 包括开发网络课程所使用的硬件、软件支出以及支付教师报酬; 必须提供课程制作、传输和维护的技术支持, 保证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双向交互式联系的顺畅; 必须承担网络远程教育的法律责任, 包括控制侵权信息在网络课程中的传输、保证教学的安全和质量等。负责课程开发的教师则必须提供符合教学质量要求的课程脚本、完成课程讲授过程的录制、负责课程内容维护、更新并提供在线辅导, 有时还需要建设与课程相关的数据库, 以体现网上学习的可选择性和自主性。从双方各自承担的大量工作来看, 将著作权完全地归属其中一方, 显然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第三, 从表面上看, 网络课程似乎是由作为组织者的网络教育机构和作为具体开发者的教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完成的。但是与一般的合作作品相比, 在整个网络课程中, 不仅有各方共同创作的部分, 如课程录像的制作; 也有一方单独完成的部分, 如课程脚本的创作、课程版式的设计等。而无论是单独完成或是共同创作, 又都必须符合网络教育机构所提出的制作条件, 且课程使用过程的法律责任又由其一方来承担。因此,如果将网络课程作为合作作品, 可能就无法保证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同时也不能适应网络课程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动态发展要求, 不利于对网络教学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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