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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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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入国务院计划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立法工作将提速到快车道。9月20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立法工作目前已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国家版权局今年将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阎晓宏指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当前,我国在很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够,保护水平不高,特别是在我们的优势领域中,比如民间文艺、传统文化方面的保护就很欠缺。从国家利益出发,针对具有数千年悠久历史文化,我们必须采取主动保护措施,按照中国的国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立法工作背景介绍说,从制度设计层面讲,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的第六条依然保留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这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从现实层面看,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有56个民族,民间文艺资源非常丰富,其价值仍有很大的挖掘潜力。对这种优势智力资源,我们有必要提供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保护。在当前国际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强民间文艺保护的呼声很高。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年后,又在第一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第二稿。之后,国家版权局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推进该工作进程。现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会上,郭寿康、吴汉东、刘春田、王兵、李明德等20余位法学界知名学者及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民间艺术协会的代表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中法律协调、保护对象、客体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例外与限制、记录人及法律救济等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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