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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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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家庭来,对我国而言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则是挑战,国内市场的 开放或逐步开放必然对国内包括信息产业在内的民族产业造成冲击,政府在承诺履行多边义务的同时,也将丧失一部分制订和调整产业、贸易政策的权利。因此,我 们应当冷静而客观的对目前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环境及产业结构作出正确判断和调整,信息产业作为未来角逐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已经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 的关注,其在国家GDP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可以说作为将来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将决定着我国进入世界经济强国之林的步伐。但客 观地说,作为信息产业支柱的软件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几乎是同时起步的硬件和互联网络的发展。造成软件业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的因素很多,除了我们在软件开 发领域起步较晚、缺少巨额资金支持、在核心技术领域缺少竞争力等等原因之外,盗版这一侵犯软件著作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和泛滥,已经越来越危及到我国民族信息 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在国务院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近半年之际,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将有着积极意义。

软件和软件著作权

软件,也称软体,根据微软计算机百科辞典的解释: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能够使硬件工作的指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 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简单地说,计算机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使用由各种标识符、命令符组成的特殊语言写成的驱动硬件工作的指令,这种指令 在被法律赋予所有权的权能之后,其权利的身份性和其固有的财产性共同构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下著作权的一种,虽然软件是一种由程序代码构成的指令,但这种指 令并不是无形的,而是可以固定或者相对固定在某种介质之上的有形物体,比如磁存储介质、光存储介质等等。一般而言,合法拥有以各种介质存在的软件本身并不 完全享有该软件所有的所有权权能,这是因为软件的核心在于使软件能够正常运行的,由无数标识符,命令符构成的程序源代码,谁实际掌握了一个软件的程序源代 码,才能够真正算得上是该程序的所有权人。正是软件的这种独特属性,使其不完全相同于著作权的其他种类。

软件著作权的合法取得

根据《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因开发行为而由开发者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 者。开发者应当理解为在软件的开发设计中,通过独立构思,利用相应的编制工具写出并实际掌握软件程式源代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有以下三种形 式: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之,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 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 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 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

二、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 承软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此外,软件著作权还可以因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转让行为而由受让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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