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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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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权利与义务】出版者的权利义务内容

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如下几点:

根据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著作权人处取得稿件。

图书出版者对于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照许可合同,在约定的时期和地域内,按约定的语言、版本方式,享有出版权或者专有出版权。严格来讲,图书出版权或者图书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范畴而不是邻接权范畴,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但由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而已。

1991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不超过10年,现行著作权法不再限制许可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长于10年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期满,双方还可续订。出版人对所接受的作品只能出版发行,而不能挪作他用, 如改编剧本等。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禁止他人再对这一作品进行出版,作者也不能自行出版或授权他人出版。

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社会需求程度,出版人可决定再版或重印,这种再版和重印的行为不需征得原作者同意,但必须通知原作者、征询作者是否修改作品并支付报酬,原作者享有修改权。反之,当图书脱销后,若作者要求再版或重印而出版人拒绝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所谓版式设计,主要指文字作品的排版方式,例如字体、行距等。版式设计虽然与作品的具体内容无关,但是其质量却影响到作品的传播,符合邻接权保护传播者权利的精神,因此必须加以保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删去了有关出版者装帧设计权的规定。不过,如果其装帧设计符合作品的要件,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而报刊、期刊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可不经原作者同意,但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则要征得作者同意。

出版者出版图书、杂志应向作者支付稿酬,对于出版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者等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分别支付报酬。当著作者和改编者为一人时,出版人应支付双份报酬。

对于由著作权人承担出版费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双方可以自己订立合同,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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