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期限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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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的第三个重要体现是著作权期限不断被延长的趋势。著作权期限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著作权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该法将保护期定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者还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权利则重新归作者所有。美国1790年《著作权法》也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可重新延续14年。在1909年《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作品被发表之日起28年,另外可以延续28年。这一为期56年的著作权期限的规定一直延续到1976年《著作权法》之前。1976年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著作权延长为95年。2003年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即体现了对1998年国会通过的延长书籍、电影、音乐和卡通人物著作权期限的法律支持。德国1837年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现在则扩大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国家,主张作者永久性的著作权的观点也可以见到。至于在国际上,要求扩张著作权的议案不止一次地出现于著作权国际会议上。
著作权期限的扩张是对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限制的强化,因为在更长的时间内公众不能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因此,这种扩张应当有充分的正当性。
著作权扩张的批评者认为,著作权期限的延伸进一步削减了公共领域,这将严重地影响到新作品的创造,给公众增加了新的成本。还有的批评者认为,实质性地增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能认为是当然地会增加对创作的激励,因为作品已经存在了。著作权期限的延长极大地减少了公共领域,因为这增加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成本而且限制了其他作者在创作新作品时以现存作品作为创作材料,并且从这些本来可以被创作出来的作品中获得的公共利益变得不存在了。
应当说,著作权人从著作权期限的扩张中获得的利益将是很少的。一概反对著作权期限的扩张也是不对的,关键在于什么是适当的扩张。由于著作权期限的规定本身也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形式,期限的长短对于均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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