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技术秘密与专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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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技术秘密与专利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也就是技术秘密所保护的对象。
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应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其它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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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条件的区别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采取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
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有效期限的区别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保护期是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只要严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术所取代,其保护期间是无限的。
专利:专利的专有使用权有法定的保护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之后,专利权将会自行消灭,相应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权利和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使用其技术秘密,如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条款向他人透露技术秘密等。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权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利: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五、费用的区别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保护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对属于技术秘密的文件来说,在文件显眼处标明“技术秘密”等字样,锁进柜子就足够了,对于技术设备或工艺流程,配备保安人员就可以了。对于相关的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密责任,并给与技术开发或发明人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专利:申请专利的过程较长,不一定所有的专利都能够授权,并且需要交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各种附加费用,授权之后每年要交年费,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相比来说要比技术秘密所花的费用高。
六、风险的区别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权利人由于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于其他人的独立发现而公诸于众,都可以使技术秘密不复存在。
专利:对于技术秘密来讲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保证技术秘密的存续,而专利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权利,相对来说,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
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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