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盗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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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蓄卡盗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什么?
民事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即将原来由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此外,我国法律也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作为举证责任的指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主体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针对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的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其他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项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真正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在诉讼中发挥证据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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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分类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当出现了储蓄卡盗刷行为后也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提起盗刷诉讼案件后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据,同时持卡人与发卡行也是储蓄合同关系,在履行基本合同的义务时也是需要合同的履行还附有附随义务,在因为盗刷提起诉讼后也是需要由当事人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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