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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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质条款它又有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绝押条款,而具体指的就是在借款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担心债务人在最终偿还债务的时候逾期不还,或者是出现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事先与债务人约定好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是物品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的合同的时候,是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经满了的时候,然而抵押权人还没有完全还清债务的时候,抵押物品的所有权将会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的。但是因为流质条款是指的当事人之间在债务期限已经满了的情况下,而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根据条款的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的取得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的所有权,由于这段条款是在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作为抵押的物品是以一种担保的形式出现的,流质条款就违背了我们国家关于担保原则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流质条款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下是不被承认的,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按照流质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来履行的话,那么其设立抵押物的意图就有待商讨,是违背了抵押担保的目的的,继续依照条款进行的话很容易就会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因为这个流质条款以价格很低的形式转移给抵押权人,如果被不法的人员利用很可能会成为一种违法的交易行为,从而造成价值转移上的失衡,而最后损失的就是债务人的利益了,并不是平等的交易行为了。
虽然流质条款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不会被履行,但是在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上并不会因为流质条款的部分而全部的失效,只是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其他抵押的条款依旧有效并且将被依法履行。那么在正常进行的抵押合同的过程中,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相关的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和抵押人进行协商,在协议达成后以抵押物进行折价的处理然后合法的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对于我们国家为什么禁止流质条款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是为了防止投机者的乘人之危,利用债务人的经济危机来迫使债务人签订流质条款,而后从中牟取暴利,损害债务人的权益以及财产安全;还有就是流质条款存在的情况是不确定的,有时还是带有争议的属于一种弹性的条款,如果允许流质条款的存在,在债务人没有办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判定这样的条款无效的,所以为了避免争议还有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直接规定流质条款是无效的;而且就算是从流质条款的本质上出发那也认为是应该禁止的,因为抵押权是将物品变成一种价值表现的变价受偿权,然而通过流质条款的约定后抵押物就不会进行折价或是变价这样的过程,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的就转移给了预先约定的债权人,是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上的属性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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