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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票据诈骗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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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与票据诈骗有哪些区别

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而且票据诈骗犯罪很多时候也都使用了合同这一手段,故而存在着一些交叉关系,容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此,我们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不仅要及时合法地保护正常经营,还要严厉打击诈骗犯罪活动,以便于正确适用法条,定罪处刑。

(一)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客体不同。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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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四)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二、票据诈骗罪该如何认定?

对于票据诈骗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诈骗罪指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点上来看,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其实有共同的地方,但总的来说还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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