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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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指的是谁?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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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委托合同,受托人所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顾名思义,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信托合同,受托人所管理或处分的,则一定是而且仅仅是委托人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二)委托合同,无论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归根结底要受受托人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信托合同,受托人必定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是完全不受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
(三)委托合同,无需一定是要式合同;信托合同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就是要式合同;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受托人收取报酬的,也可以是受托人不取报酬的;信托合同,则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五)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是不可单方撤销的。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理财的人数也是越来越多的,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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