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的三方当事人是哪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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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人
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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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三)、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无论是信托关系的哪方当事人,都应当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在信托的业务,主要是由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来进行构成的。每一方当事人都是享有不同的权利,当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民事信托来说,一般委托人只有一个,但是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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