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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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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后果有哪些?

要重新开庭审理,原案件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

1、要重新开庭审理

我国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使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开庭审理或者基本案情已经查清的案件,只要转入普通程序,就应按普通程序的规则来操作,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因是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不重新开庭审理,则会变成原简易程序的延续,势必会剥夺或变相剥夺诉讼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应享受的诉讼权利,有违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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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案件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组成新的审判组织(即合议庭)进行审理。原简易程序案件的承办人不应当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否则就会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案件原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因为原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易于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便于案件审理的连续性,还可以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应当是可以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但不宜担任审判长。因为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合议庭中审判长的意见在评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而原承办人由于简易程序中已经审理过该案件,势必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案件处理可能形成思维定势,因此只应作为一般的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和评议案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对此,过去的司法解释中曾有明确规定,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写入法律,有利于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强调转为普通程序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司法解释则要求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要求使用裁定),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并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虽然大家看起来觉得公务员体系每年的竞争非常激烈,实际上司法机关还是非常繁忙和缺乏人手的。因此,对于案件特别简单、实施特别清楚的一审民事案件,法院是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如果转为了普通程序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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