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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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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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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时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目前我国强制要求机动车缴纳强制保险,这是绝对必要的。一方面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获得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强制交通保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自己的财物损失或被保险车辆内的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这部分损失不会被强制交通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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