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业车险费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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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商业车险费率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1)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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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3)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4)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二、新商业车险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将于2015年6月前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省、市正式实施。
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张国栋表示,此次改革以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通过拓宽保障范围、扩大消费者选择权、促进费率公平等手段提升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更好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汽车产业链变革,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管理;通过转变竞争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和生态环境。
据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就行业示范条款费率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增加了部分自然灾害以及“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各险种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增加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附加险,有效弥补保险空缺。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可以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再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同时,简化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投保时按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赔偿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
三是设计更加人性: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允许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纳入第三者范围;清晰界定车上人员范畴,减少争议;精简整合附加险,将现行2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精简,保留10个附加险,并新增1个附加险,便于消费者阅读、选择。
四是价格厘定更趋合理:在保持车险价格总体平稳的前提下,将保险费率的浮动与以往年度车辆出险次数挂钩,使消费者缴纳的保费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新商业车险根据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费率,相对而言,发达的地区费率更高,深圳的商业车险费率在0.70-1.25之间,河南的商业车险费率在0.80-1.15之间。新商业车险政策的出台更人性化,积极响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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