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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违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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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违约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未履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对方违约,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同有约定的金额的,就按这个金额赔偿。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就按这个方法进行计算违约金的多少。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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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7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书。倘若承包人无建筑工程资质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法律禁止,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合同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筑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以外,必须依法依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如因恶意串通、内定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违反招标中标程序,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无效。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若承包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的,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

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具备三证,否则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合理期限内补办的,合同有效。

6、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已完成工程量检验合格的,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如双方协商赔偿不成的,可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诉讼索偿。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利益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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