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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签订施工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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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开商签订施工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房开商签订施工合同违约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一是双方协商调解解决,找到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最佳解决办法。

二是非官方第三协调解决,邀请当事人双方都认可和有一定影响对方的人从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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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合同仲裁;请求合同管理部门仲裁纠纷解决,如是劳动仲裁则找到劳动局,如是商业纠纷仲裁则找到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等。

四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2、工程质量违约的违约责任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支付违约金

一方违约时,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违约金。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一)“阴合同”、“阳合同”均无效的情形

1、“阴合同”,不管签订在中标之前阳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或者签订在中标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即这些情况下,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阳合同”部分条款有效的情形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我们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手续方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一般认定经过备案的“阳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内容部分是有效的,按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等问题。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订的未备案的协议一般则不应予以认定。

同时根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依据“阳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并不认为是对整体“阳合同”效力的认可。

(三)“阴合同”特定条件下有效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虽然规定了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同时从“最高院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最高院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当中的阴阳合同的一方若有欺诈的行为,或者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则会失去法律效应,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并且阴阳合同有效必须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只有备案了的合同,对于合同当中的工程价款才会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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